廣告中宣稱取得境外專利違反《廣告法》嗎?
1994年《廣告法》第十一條、2015年《廣告法》第十二條均規定:“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,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。未取得專利權的,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。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、撤銷、無效的專利作廣告。”
有人認為,《廣告法》前述規定并未限定為中國專利,因此,雖未取得中國專利權,但取得境外專利權的,可以在商業廣告中宣傳其取得境外專利權,只要準確標明境外專利號、專利種類及授予專利權的國別地域即可。如,在廣告中如實宣傳“美國發明專利、專利號××××”之類的,不違反我國《廣告法》。
筆者認為,我國《廣告法》前述條款要求標注的專利信息,是指取得中國專利權的信息,不包括取得境外專利權的信息;所規定的“專利權、專利號”,是指由我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授予的專利權及相關專利號;所規定的“專利種類”,則是指中國發明專利、中國實用新型專利、中國外觀設計專利。在中國境內發布的商業廣告中,宣稱取得境外專利的,只要未依法取得中國專利權、未標明中國專利號及專利種類,即使如實標明了境外專利號、專利種類及授予專利權的國別地域,也屬于違反新《廣告法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廣告。
理由如下: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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